大陸年輕夫婦帶兩歲女兒在香港旅遊,據說因為在旺角西洋菜街找不到廁所,於是父母讓小童在街上隨地小便。誰知有香港人對其發出警告,並且用手機拍下片段,大陸夫妻與港人發衝突。夫妻抱孩子推嬰兒車欲走,被港人拉住阻攔。孩子母親稱洗手間排隊,孩子著急我怎麼辦?孩子當街便溺有港人拍照,遭孩子父親搶走相機和記憶卡,並且孩子母親打了香港路人。香港青年報警並阻止夫妻離開,青年遭人用嬰兒車推撞。警察到場調查後將父親釋放,母親涉嫌襲擊被捕,准於保釋但五月中,需到警局報到。
大陸遊客不遵守香港公眾次序,已經不是什麼新聞了,因此產生的中港衝突時有發生。上次由於大陸母子,在香港地鐵中飲食,污染座位周邊環境,最後與制止她的港人衝突,最後也是報警了事。此事在媒體被爆炒,居然還引來孔慶東教授,所謂部份港人是狗的言論。事实上谁都知道,中港所谓矛盾,相当部份是被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故意挑拨出来的。当然,少部份大陆人有些陋习,简单如遵守公众秩序之类,总喜欢找各种理由不遵守,这也是全世界都对大陆部份游客,评价不高印象很差的主要原因。
还有些大陆人自认有钱,就可以无视一切,甚至为所欲为。很多大陆人不接受,香港人的善意批评,开口闭口都是香港,没有大陆早就完了!这种想法莫名奇妙,香港在“没有大陆”之前,恐怕各方面比现在要好得多。即便按人均GDP计算,香港也在3万美金以上,在全世界也是靠前的,真不知道到底谁更有钱。部份大陆土豪可能因为有钱,因此在大陆有优越感,但在香港连李嘉诚,都被部份港人,骂做“地产霸权”和“香港之耻”,可见金钱优势在香港,并不怎么起作用。有钱与否和遵守社会次序,并没有什么必然联系。
無獨有偶本次當街便溺事件,大陸網路上某人士,居然以法律專家自居,對此事進行法律分析,稱香港不允許小孩,隨地大小便的法律是“惡法”。因為香港法律132bk章,《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中。法例第8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
(b) 建築物任何公用部分,而該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2) 任何正在照顧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根據大陸專家稱,此法律沒有排除所謂,符合情理的“方式”。根據此法例無數人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比如一個帶著尿布的嬰兒,在公眾場所排泄是違法的,儘管他帶著尿布,但他仍在公眾場所排泄,所以他還是違法了。在大型活動中,很多人會帶著成人紙尿布,以免除找廁所之苦。但根據這個法例,他們只要在公眾場所排泄,即便排泄在尿布中,也屬於違法行為。更有甚者即便一個人忍不住被迫尿褲子,這樣的尷尬同樣是違法的,因為他仍然在公眾場所排泄了。因此此乃是典型的惡法。
內地父親“搶”拍攝者相機記憶卡,在小童便溺期間,有人用手機拍攝過程。家長“爭奪”相機記憶卡,引起了第二輪衝突。這個過程中拍攝者,首先涉嫌犯罪,父親行為完全正當。是由於這個拍攝兩歲女童便溺,違反香港法例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禁止兒童色情物品生產、管有和發佈。兒童便溺的圖片和影像是兒童色情物品的一種。所以,港人拍照是犯罪行為,至少觸犯了管有兒童猥褻物品的重罪。
以上說法簡直是混淆視聽的胡說八道,拍攝孩童隨地大小便,主要是勸諭不果,不能制止之下,拍攝犯罪證據的行為,並非用於淫穢用途。人有三急情有可原,即便是特殊例子下,就算大小便失禁,怎麼能和隨意街頭大小便混淆。而且,使用紙尿片並未排泄在大街上,沒有構成隨地大小便的行為,如此自然不在法律約束範圍之內。從事發情況來看旺角西洋菜街,找廁所難道就這麼困難,出門早應該準備紙尿片,即便沒有也該就近買一包。實際旺角周圍商場餐廳林立,廁所幾乎是隨處可見。與其說是廁所排隊不如說不當小孩,街頭隨意大小便是一回事,這才是真實的心態。
怎么没看到其他小孩随意大小便,怎么没看到其他小孩也忍不住,怎么没看到其他父母,让小孩随地大小便;怎么没看到其他忍不住的小孩,也随意在街上大小便;怎么没看到其他大陆游客,带着小孩也在街上大小便;怎么没看到外国游客,在香港大街上大小便;怎么没看到外国小孩没忍住,在大街上大小便;怎么没听说过香港人在大陆随地大小便,完全就是找借口罢了。你忍不住有本事在大陆市政府礼堂里大小便试一试!你如果不愿意遵守香港社会秩序,就请不要来香港捣乱,最好的选择是请你不要来香港!
難道向附近餐廳借用廁所,或者到公共廁所如廁就這麼困難,大人自己其實也要去廁所的。香港法例沒有規定,不能拍下大陸遊客,違法公共道德的情形,相反拍下後作為犯法證據,此乃公民義務無可厚非。孩子父親搶奪別人相機,已經屬於違法行為,至於妻子打人就更不應該,畢竟違背公眾道德犯法在先,與途人爭執動手打人,更加是罪上加罪。即便肇事小孩不到法定年齡,可以不負法律方面的責任,但作為父母監護人,難道就沒有責任!
讓小孩在街上大小便,破壞香港法律法規,首先應當追求父母,監護不當的責任。在公眾場合發生不文明行為,不能因為種種理由,就去強詞奪理,照此邏輯法律,豈非毫無用處。中國大陸和香港法律,都禁止在公眾場合大小便,這是最基本的道德問題,父母照顧孩子難道,連定時帶孩子如廁,這樣的常識都沒有?讓孩子大庭廣眾之下,被人拍攝不文明行為,最後受辱的不是孩子,而是沒有教養的父母。
父母讓女兒當眾小便就很合適嗎?無論是個孩子還是成年人,有法律就應該遵守,公眾道德應該自覺。不能因為某種理由,就可以知法犯法。知道小孩子有隱私權被人拍攝犯法,那父母就不應該讓小孩當街脫褲子,事發後認個錯誤也就算了,還要死不認帳拼命抵賴,強詞奪理與路人吵鬧,最後出手傷人搶奪財物別。香港不能隨地大小便是惡法,大陸也有不能隨地大小便的法規,難道這也是惡法。
香港有所謂“法律不外乎”人情一說,可找不到廁所就可以隨地方便,犯了錯還能理直氣壯吵鬧。你看到香港有父母帶著小孩,隨地大小便的情況發生,其他帶著小孩旅遊的大陸遊客,也有類似的情況發生嗎。根本是個別人的素質問題,無論大陸香港海外,你跑到別人家門口,隨意大小便試試,不挨駡才怪了,居然還敢動手打人搶東西。
況且香港法律最後裁定權在法官,並不完全按照法律成文內容,是否違反公共場合法律法規,判定在於法官的最後裁決。法官會根據實際情況,考慮一定酌情權,並會具體分析案例。大陸某些人的詭辯解讀,故意用成文法解釋普通法,實在有挑撥中港關係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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