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龍英年早逝,關於他的死因歷來說法很多,而且撲朔迷離。官方的說法是李小龍死於服用止痛藥物產生過敏反應,從而引起腦部水腫導致死亡。但同時宣佈李小龍最終的死因居然是“死於非命”。況且,當時全世界還未發現,服用類似阿司匹林的藥物,會引起藥物過敏致死的例子。
董梓光法官引導陪審員判案,解釋判案之7種可能性時指出:
一、謀殺:即惡意及不合法殺人。對此案來說無須考慮此點,無證據證明李小龍被謀殺;
二、誤殺:即不合法殺人而無惡意。此點亦無須考慮;
三、合法殺人:此案無須考慮此一種可能性;
四、自殺:根據證供李小龍死前精神無受困擾現象,亦無厭世情緒無須考慮;
五、自然死亡:伊莉莎白醫院驗屍官黎史特醫生剖驗死者屍體時,試圖找出自然死亡因素但沒找到,英國倫敦大學迪雅教授亦同意此意見,故對此案來說自然死亡亦難成立;
六、意外死亡或死於非命:情形差不多只是死於非命比意外死亡更不幸,此種可能性對本案最為可能。
七、死因不明:即所有證供無法指出死者死因,陪審員未能從上述六種可能性中選一種作為本案的判決,最後選擇就是死因不明。
朱博懷醫生稱,他給丁佩常服的止痛藥(EQUAGESIC),藥性比阿司匹林稍強,普通人服用一片無害,李小龍也是服一片,但對敏感反應的人有害。高級救護員彭德生作供,救護車當晚10時37分到達丁佩寓所,檢驗發覺李小龍已沒呼吸和脈搏。他為李小龍做人工呼吸,給氧急救均無效,送院途中做急救工作仍無效。伊莉莎白醫院急症室,當晚11時檢驗李小龍,他已無心跳呼吸,瞳孔擴大,對光不產生反應,理論上已經死亡。用腎上腺素做一次心臟內注射急救,注射後無反應。當晚11時30分,麥醫生簽署李小龍死亡證明。
員警法醫官葉志鵬作證,李小龍屍體左腳趾處有一處切開,有過輸血痕跡,左胸有一個針孔,做心臟內注射急救時留下,身軀外表無新傷痕,嘴唇和指甲呈青色。他在檢查丁佩寓所時,並未發現打鬥和糾纏遺留下的痕跡,也沒發現任何有毒的物品。屍體未有任何受過暴力跡象。因此認定李小龍“沒有遭受謀殺而致死的證據”。葉志鵬醫生事後同另幾位醫生意見都認為“李小龍可能死于自然病因”。因為,李小龍生前曾有過突然昏迷病史。葉醫生認為李小龍“大腦血管可能不正常”,死因由此造成。法庭對李小龍死因最初裁定是“死因不明”。
李小龍驗屍工作在他死後36小時後開始。法庭調查取證李的屍體被剖驗後,他的胃殘存物、血、肝、腎、小腸,結腸樣本被送到化驗室,由港府法醫部林醫生檢驗,另外的樣本送往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化驗室。第一批驗屍報告出來,李小龍已下葬。驗屍報告證實李體內發現極微量大麻,但林醫生在法庭作證大麻不致人於死。剖驗屍體的伊莉莎白醫院病理學家黎史特醫生在法庭供稱:李小龍之死不可能由大麻中毒引致,有可能是他對鎮痛藥中某些成份極敏感。
李小龍頭部沒有發現傷痕,但腦部中度腫脹,完全沒看腦出血的可能,因腦血管並無梗塞,李小龍其他器官正常。他的腦腫可能在暴卒前半分鐘發生,也可能在半天前,就李小龍的情形而言,他的腦腫來得非常之快,但並非一定致人於死。此案邀請了倫敦大學法醫學教授迪雅研究,他的意見是:死于急性腦水腫,原因是對鎮痛藥(EQUACESIC)中的某些成份有過敏反應。但這只是推測並非結論。李小龍死因的檢驗及論證經歷2個多月,1973年9月24日上午,法庭作終審裁定,李小龍的死因是“死於非命”。
有關李小龍死因法庭外主流的有以下多種傳聞,大致分藥物致死和謀殺兩種。1973年7月20日中午,33歲的國際功夫電影巨星,世界級武術大師李小龍,與香港著名製片人鄒文懷,在女演員丁佩家中,探討電影《死亡遊戲》劇本。李小龍因頭痛服食丁佩止痛藥後,一睡不醒死亡。李小龍沉迷於武術世界,少年時經常與人發生打鬥,頭部有嚴重舊患,最後因腦部病變而死;李小龍拍完《猛龍過江》後大病一場,在洛杉磯住院檢查。出院後他雖稱,自己體格能勝過18歲小夥子,其實早已患腦腫瘤,最多只能活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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