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人類罪」第一次在法律意義上得以正式使用,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對德國、日本戰犯的法律審判。1998年7月17日,聯合國在羅馬通過一項決定成立世界首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的條約,這就是《羅馬規約》。
《羅馬規約》於2002年7月1日開始生效,至2013年2月16日,全球已有122個國家批准《羅馬規約》。根據規約,國際刑事法院的主要職能就是對犯有滅絕種族罪、反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這四種國際罪行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
《羅馬規約》將反人類罪定義為:「是指那些針對人性尊嚴及其嚴重的侵犯與淩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發的事件,或是出於政府的政策,或是實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許的暴行。」簡單地說,就是針對民眾實施如:謀殺,酷刑,強姦,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為。
自2002年以來,共有7名國家元首被判「反人類罪」,他們分別如下:伊拉克前總統薩達姆・薩達姆:伊拉克前總統薩達姆被指控1982年在杜賈爾村殺害當地148名什葉派村民,犯有反人類罪等罪行,2006年被判處死刑,已執行。
查德前總統哈佈雷:被指控在其執政時期至少殺害了4萬名反對者,超過20萬名普通公民曾遭到特務部門的監禁或虐待,2016年5月30日,被設在塞內加爾首都達卡的非洲特別法庭以反人類罪、戰爭罪等罪名判處終身監禁。
蘇丹總統巴希爾:被指控在蘇丹達爾富爾地區犯有戰爭罪和反人類罪。
利比亞前總統卡紮菲:被指控2011年利比亞安全部隊對平民進行了「大範圍的」和「系統性的」襲擊,造成了至少有1萬名利比亞人死亡,犯有反人類罪。
象牙海岸前總統巴博:被指控在2011年同反政府陣營發生武力衝突,造成至少3000人死亡,犯有反人類罪。
賴比瑞亞前總統泰勒:被指控在獅子山11年內戰時期,支持革命聯合陣線的叛亂分子屠殺上萬名民眾,犯有戰爭罪和反人類罪,被判刑50年。
瓜地馬拉前總統埃夫拉因:被指控在1982年至1983年執政期間,下令屠殺了1771名伊西爾瑪雅原住民,2013年5月因宗族屠殺罪和反人類罪被判監禁80年。
總之,殘害人民的別看其集權獨裁政府多么強大,最后這頂帽子都得戴跑不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